关于做好2016-2017学年度
小学、幼儿园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
各小学、幼儿园:
根据市教育局、市财政局关于下发《苏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与关爱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通知(苏教办〔2014〕62号)文件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精神,请各有关学校抓紧开展本校小学或幼儿园学段各项学生资助工作。通过宣传发动、学生主动申报、审核证明材料以及学校调查走访等形式,遵照《细则》中的认定标准,明确资助对象,保证资助政策落实到位。
一、 各学段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:
资助项目 | 资助标准 |
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政府资助经费 | 平均1000元/生·年,根据经济困难程度,分800元、1000元和1200元三档确定具体资助标准。 (特困及特殊家庭可享受减免一半保育费 ) |
小学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 |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000元/生·年 |
特困家庭学生1500元/生·年 |
二、 小学义务教育特困家庭学生认定标准和资助办法
1.认定标准:
(一)持有苏州市民政部门核发的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”、“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证”和工会核发的“特困职工救助证”特困家庭子女;
(二)依法由苏州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;
(三)孤儿和纳入苏州城乡“五保”供养的儿童。
持有非苏州本地有关部门核发的三证家庭子女,可按照小学生1000元/生·年标准资助。
2.资助办法:
初中教育特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经费在区财政拨付学校之后,家长办理签收手续。经费由学校管理,统一支付正常教学期间该生午餐费用。学年末予以结算,多退少不补。如有特殊情况,由学校上报高新区教育局教育处同意之后,可予以现金方式资助。
三、材料报送要求
请各校积极宣传发动,认真审核证明材料,保证信息准确无误并及时上报各街道(镇、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苏州科技城)文教办(社会事业办/科)申请资金,资金到位及时下发。同时各小学、幼儿园均须做好贫困生信息导入省资助业务管理系统工作。材料上报截止时间:10月14日;导入系统截止时间:11月4日。
各校盖章纸质稿(幼儿园:附件3和附件4;小学:附件2)及学生困难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(如: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证复印件)送各街道(镇、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苏州科技城)文教办(社会事业办/科)。
电子稿(幼儿园:附件3和附件4;小学:附件2。主题注明:学校+“学生资助表格”。)分别发区高新区教育局教育处 79591930@qq.com和街道文教办,各一份。
联系人:吴蕴喆 联系电话:68751676
附件:
1. 《苏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与关爱实施细则(试行)》
2. 小学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申请表.xlsx
3. 学前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受助幼儿明细表.xls
4. 学前教育国家资助政策落实信息统计表.xls
苏州高新区教育局教育处
2016-09-14